對通過行賄獲取專項資金支持、弄虛作假、挪用專項資金等嚴重失信行為,強化失信懲戒力度,讓違規(guī)責任主體付出高昂代價。記者9月9日獲悉,《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失信行為認定懲戒管理暫行規(guī)定》(下稱《暫行規(guī)定》)經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報印發(fā),對實施和參與市發(fā)展改革委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進行分級分類細化列舉,并對應提出具體懲戒措施。
根據(jù)《暫行規(guī)定》,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暫行規(guī)定》共梳理出53條具體失信行為。按責任主體類別分,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可能涉及具體失信行為22條,評審(驗收)機構、項目管理機構、專項審計機構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可能涉及具體失信行為16條,咨詢評審專家可能涉及具體失信行為15條。
《暫行規(guī)定》同時明確了對53種失信行為所對應的具體懲戒措施。懲戒措施主要包含五大類:一是暫停或停止后續(xù)資金撥付;二是收回相關項目已撥付未使用資助資金及孳息;三是收回相關項目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四是一定期限內乃至永久停止其申報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的各類專項資金資格或參與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評審、管理、驗收、專項審計等資格;五是解除相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不再撥付合同剩余款項,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