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誠希望雙方能理性思考,妥善解決矛盾。被告為人子女應常思老人的養(yǎng)育之恩,雖然隨著子女的成長、父母的衰老,雙方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觀念上的差異,但子女應盡量耐心的與父母溝通,求同存異;而兩原告為人父母也應包容和接納晚輩的思想,對子女的事情可以勸導但不宜強行干涉;被告與兄弟姐妹之間,也應常念手足共同成長之情,遇事互諒互讓,包容互助,多看他人之付出,常反省自身之不足,放下往日的矛盾,共同為父母營造一個和諧的家庭環(huán)境,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
——這是濟南章丘法院在一起贍養(yǎng)案件判決書中的一段寄語。這是怎樣的一起案件,讓法官如此有感而發(fā),力促親情回歸?來看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年過九旬賈某到法院,稱其有三兒兩女,因家庭矛盾,被小兒子趕出家門,故要求其小兒子賈小某支付贍養(yǎng)費。
賈小某卻辯稱,父母有工資,生活無憂,并不存在贍養(yǎng)問題,更無需支付贍養(yǎng)費。
原來,賈某夫婦育有三子兩女,二人一直與小兒子一起居住,且每月退休金8000余元。因小兒子賈小某再婚,雙方發(fā)生矛盾,并引起分家析產等糾紛,導致小兒子要求與賈某二人分家。賈某夫婦一氣之下訴來法院,要求兒子賈小某支付贍養(yǎng)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中,兩原告雖然有退休金和存款,但現無勞動能力,可以向子女主張贍養(yǎng)費。同時,父母有經濟能力,應當減輕子女的負擔。支付贍養(yǎng)費不僅是父母實際生活需要,也是子女表示孝心的方式之一。據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賈小某每月支付賈某夫婦贍養(yǎng)費以示孝心的判決。
法官說法
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在父母年老時,子女應妥善加以照顧,積極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yǎng),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讓老年人安度晚年。老年人有經濟能力的,可以減輕子女的負擔,但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yǎng)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人。
贍養(yǎng)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yǎng)人履行贍養(yǎng)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 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