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他人財物,應當受到法律的處罰,那么盜竊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chǎn),依據(jù)我國法律又該如何評價?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岳普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丈夫偷走妻子和岳母的貴重首飾的盜竊案。
法院查明,2021年9月,岳普湖縣居民艾某得知妻子的金銀首飾(個人財產(chǎn))以及岳母的金銀首飾都存放在岳母家中的保險柜中,便以盜竊為目的進入岳母家中盜走保險柜,用切割機將保險柜切開,把價值99803.5元的金銀首飾竊取后,以91040元的價格賣掉。
艾某的岳母發(fā)現(xiàn)保險柜被盜后報警。民警破案后,艾某將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損失退賠。隨后,檢察機關以艾某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盜竊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chǎn),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艾某到案后認罪認罰,退賠了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損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綜合考慮艾某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法院予以從寬處理,判處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丈夫偷走妻子的錢財是否犯法,需要視情況而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沒有特別約定,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此時丈夫未經(jīng)妻子同意擅自處理共同財產(chǎn)是不觸犯刑法的;但如果丈夫盜竊的是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個人財物,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構成盜竊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據(jù)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迪麗努爾·阿卜杜吾普爾)、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