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甲系被告桑某某外孫,與被告王某乙系兄妹關系,原告母親吳某某去世后立下遺囑,內容為:原告之母吳某某名下的財產和銀行卡內存款全部歸原告繼承,原告母親吳某某所有的房屋兩套,一套為商品房,一套為回遷房,電動轎車一輛均由原告繼承,原告之母吳某某病故后發(fā)放的一次性工資及與其他補助、撫恤金等均由原告繼承和領取。在場證明人李某某、鄧某某在遺囑上證明人一欄簽字按手印。2021年6月7日(陰歷四月二十七日)原告之母吳某某因病去世,在其遺產分割問題上,原告與被告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原告認為,根據(jù)原告之母吳某某所立遺囑,其遺產應全部由原告繼承。被告辯稱吳某某每次入院治療,都是由桑某某與王某乙輪流日夜陪在身旁照顧,寸步不離。在2021年6月6日當天,桑某某從未離開醫(yī)院,一直陪護吳某某,從未見到吳某某在那天留有遺囑,更從未見過王某甲所說的二證人去到醫(yī)院為吳某某所立遺囑見證。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本案證人的李某某、鄧某某出庭作證的陳述,二人對于到達吳某某病房的時間陳述存在矛盾,但二人一致認可在其作為見證人到達病房時,除吳某某按手印及二人未簽名的空白訴爭遺囑就已經形成。二見證人既未見到吳某某是如何訂立的該訴爭遺囑,也未見證在吳某某重病在身的情況下,是由誰將訴爭遺囑在電腦上書寫和由誰在什么地方在打印機上將訴爭遺囑打印出來。該訴爭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時空一致性的要求,不能證明訴爭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結合原告當庭提交的視聽資料,遺囑人吳某某明確說道:“關于俺媽,兩套房子隨便她住,她有居住權,可以住到百年之后……”但本案證人李某某在宣讀完遺囑后,并未讓吳某某核對遺囑的內容并且對于吳某某所述的內容也并未在訴爭遺囑中體現(xiàn)。只是告知吳某某:“尊重你的意思,這個在遺囑中也已經體現(xiàn)了…”但該訴爭遺囑并沒有體現(xiàn)該內容,該訴爭遺囑并非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訴爭遺囑的形成過程和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內容上也不能真實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應認定原告提交的2021年6月6日被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因此,對原告據(jù)此要求將吳某某遺產判歸其所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吳某某名下財產和存款由原告、被告按法定繼承的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吳某某去世產生的撫恤金,已由桑某某領取,不是遺產,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一審判決后,原告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遺囑為打印遺囑,但不符合該規(guī)定關于打印遺囑的構成要件。本條所規(guī)定的打印遺囑應符合遺囑人、打印人、見證人見證的時空一致性。而所謂的時空一致性,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指時間上的同步性,二是指空間即地點上的同一性。即見證人應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見證遺囑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遺囑實際上是通過兩個步驟形成的,一是在電腦上書寫遺囑,二是在打印機上將遺囑打印出來。因此,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的訂立過程,也就是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這兩個步驟,即在書寫遺囑時其應在場,全程見證遺囑人在電腦上書寫遺囑,在打印遺囑時其也應該在場,全程見證電腦中的遺囑被打印機打印出來。在遺囑打印出來后,見證人還可以幫助檢查打印出來的遺囑內容與電腦上所書寫的遺囑的內容是否一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