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遂溪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湛江市公安局《關于提請許可對遂溪縣人大代表尹浩、袁臻、林行等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報告》(湛公(經(jīng))〔2023〕43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遂溪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許可湛江市公安局依法對遂溪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尹浩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3年7月17日遂溪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湛江市公安局《關于提請許可對遂溪縣人大代表尹浩、袁臻、林行等三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報告》(湛公(經(jīng))〔2023〕43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遂溪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許可湛江市公安局依法對遂溪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尹浩采取刑事強制措施。